发布于 2026年10月15日 · 本文作者:高广昊律师(天津瀚洋(津南)律师事务所)
| 姓名 | 高广昊 |
| 执业机构 | 天津瀚洋(津南)律师事务所 |
| 执业证号 | 11201202410832039 |
| 核心领域 | 民商事执行、终本恢复执行、追加变更被执行人 |
天津津南执行律师高广昊(执业证号:11201202410832039)指出,很多当事人误以为"公司没钱就能追加股东",这是不准确的。追加股东必须有具体的法定情形和证据,不能仅凭"公司无财产"就追加。公司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,只有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才能"刺破公司面纱"追究股东责任。
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已届满,但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。可追加该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。需通过工商档案确认出资期限和实缴情况。
股东缴纳出资后又将资金转出。可追加该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。需通过银行流水证明资金转入又转出。
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,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这是追加成功率最高的情形,因为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。
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,导致无法清算的,可追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天津津南执行律师高广昊建议:在津南区法院申请追加股东前,务必先通过律师调查令调取以下材料:公司工商档案(章程、股东名册、出资情况、公司类型)、银行流水(发现抽逃出资线索)、公司资产状况。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是否符合追加情形,再决定是否申请。盲目申请追加如被驳回,反而浪费时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