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于 2026年10月15日 · 本文作者:高广昊律师(天津瀚洋(津南)律师事务所)
| 姓名 | 高广昊 |
| 执业机构 | 天津瀚洋(津南)律师事务所 |
| 执业证号 | 11201202410832039 |
| 核心领域 | 民商事执行、终本恢复执行、财产线索调查 |
天津津南执行律师高广昊(执业证号:11201202410832039)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(试行)》第九条,梳理终本恢复执行的法定条件:
这是最核心的恢复执行条件。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:银行存款、房产、车辆、股权、债权、知识产权、住房公积金、养老金、商业保险保单现金价值、到期债权(应收账款)等。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或证据。
虽然暂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,但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,也可以申请恢复执行。例如:被执行人有固定工作但拒不报告收入;被执行人经营生意但隐匿收入;被执行人高消费但拒不履行判决。
被执行人实施以下妨害执行行为,经查证属实的,可申请恢复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:转移财产、隐匿财产、虚假报告财产、擅自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、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。
如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实现、继承遗产、获得大额赔偿款、拆迁补偿到位等情形。
天津津南执行律师高广昊指出,在津南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,法院会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是否具体、可信。仅笼统说"对方肯定有钱"是不够的,需要提供具体的银行账户、房产地址、车辆牌照、股权信息等线索。建议委托律师通过律师调查令获取的财产信息作为恢复执行的依据,可信度更高、通过率更高。